龙湖老年公寓

客服热线

顾院长:189-5522-6464

龙子湖区接收特困人员

和低保人员的老年公寓

LONGHU laonian gongyu
当前位置:

  信息中心

我国法律对老年人权益保障的介绍
来源: | 作者:pmt26ef70 | 发布时间: 2020-05-28 | 5311 次浏览 | 分享到:

  (2)老年人有继续受教育的权利。国家发展老年教育,鼓励社会办好各类老年学校。各级人民政府对老年教育应当加强领导,统一规划。
    (3) 国家和社会采取措施,开展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、体育、娱乐活动,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。
    (4) 国家鼓励、扶持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老年福利院、敬老院、老年公寓、老年医疗康复中心和老年文化体育活动场所等设施。
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,逐步增加对老年福利事业的投入,兴办老年福利设施。
  (5)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企业开发、生产、经营老年生活用品,适应老年人的需要。
  (6)发展社区服务,逐步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务、文化体育活动、疾病护理与康复等服务设施和网点。发扬邻里互助的传统,提倡邻里间关心、帮助有困难的老年人。鼓励和支持社会志愿者为老年人服务。
  (7)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条件,可以在参观、游览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方面,对老年人给予优待和照顾。
  (8)农村老年人不承担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。
  (9)广播、电影、电视、报刊等应当反映老年人的生活,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,为老年人服务。
  (10)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,可以缓交、减交或者免交;需要获得律师帮助,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,可以获得法律援助。
  12、国家关于老年人参与社会建设有怎样的规定?
  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、珍惜老年人的知识、技能和革命、建设经验,尊重他们的优良品德,发挥老年人的专长和作用。
  国家应当为老年人参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创造条件。根据社会需要和可能,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,从事下列活动:
  (1)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社会主义、爱国主义、集体主义教育和艰苦奋斗等优良传统教育;
  (2)传授文化和科技知识;
  (3)提供咨询服务;
  (4)依法参与科技开发和应用;
  (5)依法从事经营和生产活动;
  (6)兴办社会公益事业;
  (7)参与维护社会治安、协助调解民间纠纷;
  (8)参加其他社会活动。
  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。
  13、当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,有哪些救济途径?
  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,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,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,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申诉、控告和检举,应当依法及时受理,不得推诿、拖延。

  联系我们

联系人:顾院长
手机:189-5522-6464
电话:0552-3117237
地址:蚌埠市龙湖公园西边迎滨路138-140号
189-5522-6464